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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營浴池及游泳池業者,未依規定自行汲水送驗時,會有罰則嗎?

會。

業者依規定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1次。如果未依規定執行者,將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