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業者依規定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1次。如果未依規定執行者,將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會。
業者依規定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1次。如果未依規定執行者,將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