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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定期健康檢查」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須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後,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再檢查,並於取得陰性診斷證明書正本之次日起15日內送交至轄管衛生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