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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哪些公共場所須設置哺(集)乳室?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定,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五、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