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如經執行本次防疫工作之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並確實有向工作單位請假需求之民眾,其所屬工作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給予公假。建議您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跟公司或服務單位申請公假,或更改、延遲外出辦事之時間,撥空配合衛生局實施防疫工作。2.如果於通知實施防疫工作之時間內,因特殊因素而無法配合,可事先依通知單上的聯絡方式與負責單位溝通。
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如經執行本次防疫工作之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並確實有向工作單位請假需求之民眾,其所屬工作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給予公假。建議您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跟公司或服務單位申請公假,或更改、延遲外出辦事之時間,撥空配合衛生局實施防疫工作。
2.如果於通知實施防疫工作之時間內,因特殊因素而無法配合,可事先依通知單上的聯絡方式與負責單位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