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規定,兒童醫療補助證使用年限如下:a.第一類兒童:補助至6歲以下。b.第二類兒童:低收入戶或社會局安置特殊個案補助至6歲以下,若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兒童依據衛生署公告年限為準,最多可補助至12歲以下。c.第三類兒童:可以補助6歲以下。2.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不需每年更換醫療補助證件,可以使用至規定年限到期為止,但遷出北市後補助證及自動失效,另第二類兒童持有低收入個案因為低收證明為一年期限,所以需要每年初依據低收證明文件更換證件。
1.依據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規定,兒童醫療補助證使用年限如下:
a.第一類兒童:補助至6歲以下。
b.第二類兒童:低收入戶或社會局安置特殊個案補助至6歲以下,若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兒童依據衛生署公告年限為準,最多可補助至12歲以下。
c.第三類兒童:可以補助6歲以下。
2.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不需每年更換醫療補助證件,可以使用至規定年限到期為止,但遷出北市後補助證及自動失效,另第二類兒童持有低收入個案因為低收證明為一年期限,所以需要每年初依據低收證明文件更換證件。